首页 > 买卖股票

強制執行聲請狀股票

更新 :2024-06-25 02:56:13阅读 :158

強制執行聲請狀股票:實務要點解析

強制執行聲請狀股票是強制執行程序中常見的類型,其法律效力及實務操作至關重要。本文深入探討強制執行聲請狀股票相關議題,提供實務上的實務見解,以利相關人士有效運用。

強制執行程序概述

強制執行係法院對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義務時,依法令強制其履行之程序。強制執行程序種類繁多,其中強制執行聲請狀股票即是最常見者之一。強制執行程序之啟動,係由債權人向法院提出執行聲請,而執行聲請狀則為開啟強制執行程序之重要文書,關係債務人權益至鉅。

強制執行聲請狀股票之性質

强制執行聲請狀股票係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2項規定作成之執行聲請狀。依該條文規定:「執行名義為票據、支票、本票或股東優惠股東股票,得依第二項規定提起執行,但必須持有票據、支票、本票或股東優惠股東股票正本。」

可知強制執行聲請狀股票係指以票據、支票、本票或股東優惠股東股票等有價證券作為執行名義所為之執行聲請狀。其特色在於,債權人必須持有票據等有價證券正本始能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聲請狀股票之實務要點

1.正本持有要件

強制執行聲請狀股票

如前所述,強制執行聲請狀股票之聲請人必須持有票據、支票、本票或股東優惠股東股票等有價證券正本。若債權人遺失或滅失正本,應先聲請補發,取得正本後方可聲請強制執行。

2.執行名義之範圍

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2項之規定,強制執行聲請狀股票之執行名義僅限於票據、支票、本票及股東優惠股東股票。其他種類之股票,如普通股、特別股等,則無法以強制執行聲請狀股票聲請強制執行。

3.訴訟要件

原則上,強制執行聲請狀股票並無訴訟要件之限制。但若股票係記載於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機構(以下簡稱集保中心)之電子簿記系統者,則債權人必須先提起確認股東身分確認或補給憑證之訴,取得確認判決或裁定確定後,方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強制執行。

4.執行標的

強制執行聲請狀股票之執行標的,係記載於股票上之股權。法院依執行聲請狀核發執行命令後,執行法院將依執行命令之內容,強制拍賣或變賣債務人所持有的股票。

5.價款分配

股票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39條之規定進行分配。首先償還強制執行費用,其次償還其他已受清償債權之債權據額數,最後才依比例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強制執行聲請狀股票之聲請程序

1. 聲請狀記載事項: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債務人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或營業所,執行名義種類、號碼及金額,聲請之執行標的,其他依法令應記載事項。

2. 檢附文件:強制執行聲請狀股票應檢附股票正本及執行名義影本。

3. 送達方式:執行聲請狀應經由法院送達債務人。

4. 執行命令:法院經審查執行聲請狀後,認為請求有理由者,應核發執行命令。

5. 執行程序:執行法院收到執行命令後,依法執行股票拍賣或變賣程序。

強制執行聲請狀股票之爭議處理

強制執行聲請狀股票之爭議處理,應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辦理。常見爭議如下:

1. 執行名義真偽之爭議:債務人可主張執行名義為偽造或變造,請求法院停止執行。

2. 股權歸屬之爭議:債務人可主張股票已於執行聲請前轉讓或質押,主張債權人無權執行。

3. 價款分配之爭議:其他債權人可主張優先受償權,請求法院依法分配價款。

4. 執行程序瑕疵之爭議:債務人可主張執行程序有瑕疵,請求法院撤銷執行程序或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聲請狀股票與其他執行聲請狀之差異

強制執行聲請狀股票與其他執行聲請狀之主要差異在於執行名義不同。其他執行聲請狀之執行名義包括:確定判決、仲裁判斷、和解筆錄、強制執行契約等,而強制執行聲請狀股票之執行名義則限於票據、支票、本票或股東優惠股東股票。此外,強制執行聲請狀股票之聲請程序中,必須檢附股票正本,而其他執行聲請狀則無此要件。

強制執行聲請狀股票實務見解

1.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109號民事判決:股票發行人未依法完成股東身分證明事項,於強制執行時,法院仍應先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2項之規定,核發強制執行命令。

2.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342號民事判決: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票據,雖已檢附票據影本,但因未持有票據正本,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2項之規定,仍應駁回執行聲請。

3. 司法院釋字第591號解釋: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2項關於聲請強制執行票據、支票、本票或股東優惠股東股票時,應持有正本之規定,並無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或平等權之疑義。

結論

強制執行聲請狀股票是強制執行程序中常見的一種類型,其實務操作涉及許多法律問題。債權人和債務人均應詳加了解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以保障自身權益。法院在審理強制執行聲請狀股票案件時,應依法查明事實,兼顧債權人和債務人之權益,妥善處理爭議,維護強制執行程序之公平正義。

Tags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