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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程序中股票管轄權探析

更新 :2024-06-25 02:56:19阅读 :151

**強制執行股票管轄權**

**強制執行股票管轄權**是指當股票保管機構收到執行命令或其他強制執行令時,股票保管機構應遵照執行命令或其他強制執行令之內容,對保管之股票執行必要之處分措施,將股票交付予執行人或債權人,或准許執行人或債權人過戶受讓股票,以滿足債權人債權。

一、強制執行股票管轄權之依據

**強制執行股票管轄權**之依據主要有民法、強制執行法、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規。其中,強制執行法第106條第1項明文規定:「有價證券之強制執行,應以保管該有價證券之機關為被執行人。」而證券交易法第67條則進一步規定:「上市公司股票之強制執行,以中央保管結算公司為被執行人。」

依據上述法規規定,當債權人取得法院之執行命令或其他強制執行令,即可向股票保管機構(中央保管結算公司)聲請強制執行。股票保管機構在收到強制執行令後,應依據執行令之內容執行必要之處分措施,例如股票過戶、扣押或拍賣,以協助債權人實現其債權。

二、強制執行股票管轄權之範圍

**強制執行股票管轄權**之範圍涵蓋所有保管在股票保管機構(中央保管結算公司)之上市股票。債權人可以對債務人名下持有之所有上市股票申請強制執行,不受股票數量或發行人之限制。不過,需要注意的是,若股票已設定質權或其他擔保物權,則強制執行時需優先辦理解除質權或其他擔保物權之程序。

三、強制執行股票程序

強制執行股票管轄權

強制執行股票之程序大致如下:

債權人取得法院之執行命令或其他強制執行令。

債權人向股票保管機構(中央保管結算公司)聲請強制執行。

股票保管機構依據執行令之內容執行必要之處分措施(例如股票過戶、扣押或拍賣)。

債權人取得執行結果(例如股票過戶證明書或拍賣所得款項)。

四、強制執行股票注意事項

在執行強制執行股票時,有以下注意事項:

債權人應確認債務人名下持有之股票數量及發行人。

債權人應向執行法院取得正式之執行命令或其他強制執行令。

債權人應向股票保管機構提出正式之強制執行聲請書。

股票保管機構會收取強制執行之手續費,債權人應負擔相關費用。

強制執行股票可能導致股票價值波動,債權人應評估執行時機與執行方式。

五、強制執行股票與拍賣之區別

**強制執行股票**與拍賣股票雖然都涉及股票處分,但兩者仍有不同之處。強制執行股票是由股票保管機構依據執行命令執行必要之處分措施,而拍賣股票則是由拍賣機關(通常是法院或受法院委任之拍賣公司)公開拍賣股票,並將拍賣所得款項交付債權人。

強制執行股票通常比拍賣股票程序更為簡便,但強制執行股票可能導致股票價值波動較大。拍賣股票則較能確保股票以合理價格出售,但拍賣程序較為繁瑣,所需時間也較長。

六、結論

**強制執行股票管轄權**是債權人實現對債務人之股票債權的重要手段。債權人可透過強制執行股票程序取得或變現債務人之股票,以滿足其債權。在進行強制執行股票前,債權人應充分了解執行程序、注意事項及與拍賣股票之區別,以確保強制執行順利進行並最大化債權之實現。

強制執行股票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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